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放注册会计师证书
及事务所执业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会协字[1999]第1号 1999年1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证书、事务所执业证书的管理,根据《注册会计师证书及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注册会计师证书和事务所执业证书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发放,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现将证书发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证书4页前(合第4页)、事务所执业证书及临时执业证书均采用计算机打印方式填制。
二、注册会计师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填制签章后统一报中注协加盖钢印。
三、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为8位数,前2位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3、4两位数为地(市)级代码,后4位数为事务所序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分别为:11北京市12天津市13河北省14山西省15内蒙古21辽宁省22吉林省23黑龙江31上海市32江苏省33浙江省34安徽省35福建省36江西省37山东省41河南省42湖北省43湖南省44广东省45广西46海南省50重庆市51四川省52贵州省53云南省54西藏61陕西省62甘肃省63青海省64宁夏65新疆10直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