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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
(1999年1月1日)


  为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精神,结合农村特点和征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设置农村税务机构,调整充实一线力量
  根据“精简、效能,适当集中”的原则,在农村应以经济区划设立税务机构(税务分局或税务所),按照收入规模的大小和管辖纳税户的多少,一个农村税务分局(或税务所)一般管辖3个以上乡镇。地方税务系统按乡设所的,要根据改革的要求,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按经济区划设置税务所。
  牧区、工矿区的机构暂不变,对机构内部的职能作相应的调整,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适当集中。
  原有的已按经济区划设立征收机构的地区,可根据新征管模式的要求和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少数偏远、特殊地区,可以从实际出发,对专管员管户的形式作适当改进。
  县级税务机关的机构,应当适应基层机构改革作相应的调整。有条件的县税务局,可以负责城关(或含城郊)地区的直接征收和稽查。
  在机构改革的过程中,要精简管理机关,充实基层,基层税务干部占全体税务干部的比例应不少于75%。同时,要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合理安排科所干部,分流人员。
  通过机构的调整,要实现由专管员上门收税向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转变,由专管员管户向管事制转变,由分散征收的粗放型管理向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集约型管理转变。
  二、合理划分职责,实行专业化管理
  农村征收机构和岗位的设置要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制四个系列划分,以事定岗,以岗定责,职责分工如下:
  ——管理服务系列: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咨询、受理各项税务申请、应纳税额核定、外部信息采集等。
  ——征收监控系列:受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及各项违章处罚款项的收纳、逾期未申报的催报、滞纳税款和逾期未缴税款的催缴、逾期不执行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税收计会统工作及票证管理。
  ——税务稽查系列:选案、制定稽查计划、案件查处、案件结果分析。
  ——政策法制系列:税政问题调研反馈、执法监督检查、行政诉讼案件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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