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计委关于江苏省实行售电统一价格和峰谷电价方案的批复

国家计委关于江苏省实行售电统一价格和峰谷电价方案的批复
(计价格[1999]24号 1999年1月8日)


江苏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江苏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的请示》(苏价工字[1998年]462号)、《关于江苏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函》(苏价工函[1998]201号)、《关于江苏省电力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请示》(苏价工字[1998]50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面推行统一销售电价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同意你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统一销售电价
  (一)你省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后,同时取消省内各地区二级综合加价。
  (二)核定你省统一销售电价平均为每千瓦时0.527元,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一。其中,城市各类用电价格为用户最终执行的标准;农村居民生活、农业生产、贫困县排灌等用电价格为电网供到村变压器的价格,农村到户电价由你局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电[98]39号)和《国家计委关于江苏省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计基础[1998]2113号)有关规定核定。
  (三)根据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价格[1998]2212号)精神及你省具体情况,同意你省在2000年底以前,暂时保留电力建设附加费每千瓦时1分钱,用于解决国家已批准开工的电力项目中江苏省投资部分的资本金缺口。上述电力建设附加费及国家原来批准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基金、新安江移民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均已纳入电网销售电价表,不得在价外另行加收。
  (四)适当降低集资电厂和地方小火电上网电价。地方集资电厂上网电价在现行基础上平均每千瓦时降低1分钱;小火电上网电价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4元。各电厂具体电价标准由你局按上述原则核定,并报我委备案。
  (五)对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后电费支出增加较多的用户,电价分3年逐步到位,3年内在电价上给予优惠。请你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直接优惠到户、逐年降低优惠幅度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将有关情况报我委备案。
  二、关于峰谷分时电价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