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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1999年第1号——1999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及附息国债按年付息有关事宜公告

财政部公告
(1999年第1号)



  根据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现将1999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及附息国债按年付息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999年到期国债品种及还本付息条件
  1、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一期)国债,期限3年,于3月10日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14.5%。
  2、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二期)国债,期限3年,于8月6日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10.96%。
  3、1997年向社会发行的二年期凭证式国债,从3月1日起陆续到期还本付息。截止到1999年10月20日(含10月20日)以前,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7.47%计付利息;满二年的按年利率8.64%计付利息。
  4、1997年通过交易场所发行的记账式(一期)国债,期限2年,于1月22日到期,以面值金额兑付。
  5、1994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从4月1日起陆续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15.86%。
  以上各类到期国债均按单利计算利息,逾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二、无记名国债的现券兑付,由银行、邮政系统储蓄网点、财政国债服务部及证券经营机构办理;无记名国债的托管券面,实行交易场所场内兑付。凭证式国债的兑付,由原售出机构网点办理。记账式国债,实行交易场所场内兑付。
  三、对1999年需要办理付息手续的附息国债,按照各附息国债发行时规定的条件,记账式国债付息事宜,直接由交易场所办理;特种定向债券的付息,由当地财政部门办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附息国债付息事宜,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财政部将在各附息国债付息日之前另行向各经办部门下达付息通知,由经办部门通知投资者并办理付息手续。各品种附息国债付息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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