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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批准部分农村信用社联社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批准部分农村信用社
联社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的通知
(银货政[1999]15号 1999年1月28日)


北京市、西安市、重庆市农村信用社联社营业部,广州市、普宁市、东莞市、龙口市、昆明市、杭州市、常熟市、武汉市、鄞县、丰润县、上海浦东区、济南市区、南京市栖霞区、青岛市城阳区、石家市郊区、成都市南郊农村信用社联社:
  根据银发[1999]32号文《关于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若干的问题》的规定,现批准你社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债券回购、现券买卖业务,并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参加债券发行工作,积极代理其他农村信用社联社进行融资业务。你行持有的记账式国债必须全部托管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请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做好债券托管和有关技术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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