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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已划转的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已划转的沿海
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有关问题的复函
(银办函[1998]47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已划转的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有关政策亟需落实的紧急请示》(沪银货信[1998]206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贷款贴息问题。根据银传[1997]47号文件规定,人民银行在划转专项贷款的同时,给予接受行等额再贷款。该项再贷款不规定利率,以实际收息作为应收利息,因此不存在利差,也就不存在补贴问题。
  二、关于浦东开发贷款财政贴息问题。人民银行已以银办函[1998]396号(《关于浦东开发贷款利率问题的复函》)函复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法定贷款利率与财政贴息3%之间的差额部分由项目企业自行承担。如企业有困难,可商财政部门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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