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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聘用单位应按照属地原则,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尚未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的单位,暂按现行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的一方要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受聘人在聘用合同期限未满时,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情况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如强行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单位有权采取保护自身权益的措施:
  (一)要求赔偿因受聘人强行解除聘用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二)收回所有技术资料;
  (三)收回由聘用单位提供的住房;
  (四)收回教育培训费;
  (五)离开原工作单位3年内,不得使用原聘用单位的技术成果和资料,不得侵犯原聘用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否则追究侵权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属于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 受聘人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十四条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按受聘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五条 因聘用单位被撤销而终止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在被撤销前按受聘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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