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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9年2月8日 国税注字[19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近日,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人发[1999]4号),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199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9]3号)为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做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经商人事部同意,现对贯彻上述文件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问题
  文中所说“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具体办事机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暂没有办事机构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没有领导小组的由原资格审查委员会)商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确定具体承办机构和人员。
  二、关于考试科目的知识内容问题
  《实施办法》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五个科目。”其中《税法(一)》主要内容包括税法基本原理及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资源税)方面的法律、法规;《税法(二)》主要内容包括除流转税以外的其他税种的有关法律、法规;《税务代理实务》侧重税务代理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税收相关法律》包括法律基础理论及若干涉税单行法律,如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等;《财务与会计》则侧重财会业务和实际操作。
  三、关于《实施办法》中涉及与考试条件相关年限的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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