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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卫生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科技司:
  由科技部、卫生部共同制定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为正确有效地实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和卫生厅(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要协同配合,共同负责本地区所属单位及无上级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单位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总后卫生部、武警总部卫生部分别负责本系统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2.各地方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情况进行一次调查研究、汇总登记,并将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的情况,于1999年3月31日前报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
  3.各地方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对在《办法》发布施行前已进行但尚未完成的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国际合作项目(包括在境内执行的中外合作项目,下同)进行一次调查登记,填写正在进行的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情况简表一式2份,于1999年3月31日前报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
  4.办理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国际合作项目,要由中方合作单位按《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文件,包括a.申请书一式16份;b.拟采集的人类遗传材料提供者及其亲属的知情同意证明一式16份;c.合同文本草案一式16份。经地方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签约。
  5.对已经进行但尚未完成的国际合作项目,要按照《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一式16份、人类遗传材料提供者及其亲属的知情同意证明、合同文本或协议各16份),补办报批手续。
  6.申请办理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需按规定填报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申报表。
  (1)经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的国际合作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口、出境计划填写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人类遗传材料提供者及其亲属的知情同意证明、合同文本各1份,分批核办出口、出境和对外提供证明。
  (2)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对外提供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可根据《办法》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提交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申报表一式3份;人类遗传材料提供者及其亲属的知情同意证明、双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文本各2份,经地方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后20天内给予批复,对于符合规定的核发出口、出境证明,一次性少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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