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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局系统机构调整后有关统计数据报送渠道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局
系统机构调整后有关统计数据报送渠道的通知
(汇发[1998]第110号 1998年12月3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8]571号《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机构改革中外汇局分支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数据传送渠道继续保持不变”的精神,现就1999年1月1日起外汇局系统各项统计信息报送渠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信息报送(传送)渠道
  1、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洒安分局(以下简称大区分局)负责所在省、市的统计信息(不包括大区辖内其他省份的统计信息),直接报送(传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2、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合肥、郑州、南昌、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拉萨、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分局(以下简称省会中心城市分局)负责所在省(区)、市的统计信息,直接报送(传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3、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和重庆外汇管理部(含辖内支局)直接将统计信息报送(传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4、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支局接收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国际收支证券投资统计申报信息(即B股信息)”直接报送(传送)国家外汇管理局。除此之外,一切统计信息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
  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监测系统中有关计算机的设置
  1、外汇局系统机构调整后,除深圳支局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监测系统中原配置的计算机维持不变,也就是说:接收的对象、接收的范围、计算机系统的代码等相关设置、线路、传送渠道等都保持不变。各级分、支局应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接收(读取)统计信息,并将该信息及时、准确和完整地传送到有关部门,不得因外汇局系统的机构调整而发生延误。
  2.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支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监测系统中计算机的相关设置、线路和传送渠道等,按照直接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分、支局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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