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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
(银货政[1999]3号 1999年1月8日)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根据俞正声部长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意见,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并报请行领导同意。现将意见函复如下:
公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起到了促进作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也做了大量工作。但是,随着住房公积金归集额的逐年增加,业务的逐年扩大,“中心”超越权限、擅自办理金融业务的问题日趋明显,已影响到住房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在这一点上有关部门已基本达成共识。
  一、“中心”办理金融业务的表现
  1.一些“中心”要求单位将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须存入“中心”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表面上看,资金存到银行,但实际上是由“中心”对单位计息、付息,“中心”办理了银行存款业务。同时,“中心”支付给单位和职工的利息低于“中心”从银行得到的利息,“中心”坐吃一块利差,侵害了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2.一些“中心”不通过银行直接办理住房贷款业务,有的甚至将住房资金投向与房改无关的商业性项目,挤占、挪用住房资金,正在或已经造成住房资金损失。
  3.即使按照现行做法实行委托贷款,也存在一定问题。一是目前的委托贷款分为全权委托和特定委托,已违反了有关规定,真正意义的委托贷款只能是银行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信贷风险,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二是由于政策性住房资金的所有权不是“中心”的,是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一旦造成法律纠纷,后果难测;三是“中心”不是金融机构,不能要求职工个人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四是“中心”的财务管理办法难以制定。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关键是对“中心运作”的理解持不同意见,“中心”认为是资金上的运作,我们认为是管理上的运作。这个问题明确了,今后的工作就好开展了。如果允许“中心”经营资金,“中心”应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金融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经批准后成为一个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住房金融业务。如果不成立这样的机构,就是靠行政命令要求“中心”委托银行发放住房贷款,那么受托银行不参与项目的论证,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风险,形成的信贷风险由“中心”承担(如今后出现风险问题,银行不参与研究解决办法)。但是“中心”确实承担不了风险,它没有规避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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