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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会计人员委派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
  (一)铁路运输、工业、供销、施工企业;
  (二)铁路控股或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企业;
  (三)铁路建设单位;
  (四)铁路行政单位;
  (五)铁路事业单位;
  (六)铁路其他经济组织;
  (七)上述单位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 会计人员由被委派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或控股单位(以下简称委派单位)进行委派。
  第四条 委派单位、被委派单位和被委派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被委派会计人员的范围包括:
  (一)财会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财务稽核人员;
  (三)负责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有关会计人员;
  (四)按会计人员管理的经济计划员;
  (五)各单位认为需要委派的其他会计人员。
  第六条 对未试行委派制的会计人员,仍按照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和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 对于业务量较小,不便于设置财会机构和配备财会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单位,不委派财会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但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第24号)的规定,委托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第二章 被委派会计人员的条件和职权

  第八条 被委派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规章,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三)热爱会计工作,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四)忠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五)具有助理会计师(或相当于助理会计师)及以上技术资格,持有会计证;
  (六)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被委派的财会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必须达到如下要求: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两年,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具有会计师及以上任职资格,熟悉会计工作各个岗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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