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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执行中意外透支处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宣布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
资金清算规则》执行中意外透支处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9]84号 1999年3月5日)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为保证《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顺利执行,经研究决定,对实际执行中可能发生的意外透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规则》要求,总中心要在业务开通前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开立清算账户,存入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准备金,并根据业务增长情况适当增加准备金数额,用于弥补各清算单位资金划转不及时的头寸缺口。
  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每日根据银行卡总中心提交的“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平衡表”和“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凭证”办理资金转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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