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技术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
([99]建设地字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设计单位: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以下简称《规范》)于1994年正式颁发施行,对保证防空地下室工程的安全,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和工程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规范》执行中也出现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对执行《规范》的监督管理不到位,使其正常作用受到一定的影响。
《规范》是国家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的技术法规,属于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加强对《规范》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过程中有什么意见与建议,应及时向建设部地下空间管理办公室反映。
建设部设计院地下所作为《规范》的管理组,要切实作好《规范》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各地区、各部门的使用情况,宣传和解释有关技术问题,负责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继续作好相关的推荐性标准和标准设计的推广应用工作。
各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和掌握《规范》的各项规定,在设计中住址执行《规范》的有关要求。要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的监督管理。在《规范》的使用过程中如有技术上的问题和要求,应及时向《规范》管理组反映,便于《规范》的修订工作能够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