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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体制下金融债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体制下金融债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1999]3号 1999年1月8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新的管理体制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为保证新体制运行后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持此项工作的连续性,现将新体制运行后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问题
  (一)总行牵头设立的全国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不变。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和支行分别牵头按新体制设立本辖区的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及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各省级(一级)分行,分别参加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牵头设立的行长联席会议;省级分行营业部和省级以下(不含省级)分、支行分别参加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或支行牵头设立的行长联席会议。各级行长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内的金融债权管理工作,并向上一级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中心支行应于1999年1月31日前将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及办公室的建立情况,人员组成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报总行条法司。
  二、参加各地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问题
  根据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原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试点城市分行要作为当地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参与协调小组的工作。体制改革后,现应由各分行和营业管理部代表辖区内的债权银行参加辖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小组,承担原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协调小组中的各项工作。原由各试点城市分行负责的协调小组工作,现由相应的人民银行地(市)级中心支行承担。
  三、关于报送金融债权管理系列报表问题
  新体制运行后,金融债权管理系列报表──银统108至110表仍每半年报送一次,报送程序为:100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不含九个分行和两个营业管理部所在地)中心支行将报告及报表软盘分别报送至九个分行和两个营业管理部,由分行和营业管理部汇总后,分别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将报告及软盘报送总行条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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