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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安徽高山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骨碱性磷酸酶试剂盒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安徽高山药业
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骨碱性磷酸酶试剂盒的通知
(国药管市[1999]57号)


安徽省卫生厅、医药管理局:
  安徽高山药业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新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生产骨碱性磷酸酶试剂盒,应予查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骨碱性磷酸酶试剂盒是卫生部原药政局于1995年12月8日([1995]卫药试字D—01号)批准试生产一年,并于1997年1月10日批准其正式生产。申请生产单位为北京协和医药科技开发总公司华阳生物医学技术公司(见附件1、附件2)
  二、药品批准文号是由依法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按照新药报批的申报程序,经卫生部原药政局审查批准后取得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是由药政部门在对企业名称、地点、生产经营方式和生产经营范围进行核实后发给的。
  安徽高山药业有限公司未经药政部门批准即生产骨碱性磷酸酶试剂盒,按《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据此请安徽省卫生厅停止其生产并依法予以查处。请将查处结果于4月10日前书面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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