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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报纸出版管理重申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4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报纸出版管理重申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9年3月17日 新出报刊〔1999〕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解放军总政治部新闻出版局: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精神,全国报业经过两年多的治理整顿,散滥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报业结构明显优化,报纸质量显著提高,但是仍有部分报纸在出版活动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规现象,如有的报纸擅自增加主办、协办和合作单位,甚至将部分或全部出版权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有的报纸以专版、专刊名称作报头,变相出版新的报纸;有的报纸利用地方广告专版刊登新闻消息等非广告内容、甚至出版新的报纸等,严重干扰了报纸出版的正常秩序。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为加强报纸出版管理,规范出版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报纸的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的原则,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认真遵守新闻出版的各项法规、规章。
  二、报纸变更主管、主办单位,应按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向新闻出版署专项报批,未经批准,不得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联办,不得擅自增加协办单位。报纸变更其他登记项目,亦应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报批。
  三、报纸出版的各类专版、专刊(含周末版、星期刊、月末版等),应严格遵守《关于加强报纸出版“周末版”管理的通知》((92)新出报257号)、《关于报纸应遵守办报宗旨严格出版秩序的通知》((93)新出报365号)及报纸出版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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