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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中药)制剂品种目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废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国家基本药物》(中药)制剂品种目录的通知
(国药管安[1998]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批准我局“三定”方案中对药品监督管理的职能,我局组织有关中医药专家对1996年《国家基本药物》(中药)制剂品种目录进行了审评、调整、这次调整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是确保中医临床的基本用药需求,对原“目录”及申报品种逐一进行了审评,根据同一病证,优中选优。在征得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十个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确定了1998年《国家基本药物》(中药)制剂品种目录的调整工作。调整后的“目录”共收载1333个处方,1570个品种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建立并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精神,我局将继续完善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实现药品生产、供应、使用的良性循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防病治病的基本需求,使国家有限的卫生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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