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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豁免沈阳银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沈阳物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函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豁免沈阳银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要约收购沈阳物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函
(证监函[1999]3号 1999年1月11日)


沈阳银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豁免要约收购沈阳物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物资”)股票义务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目前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并且你公司也声明了你公司和关联公司以及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六个月内未买卖辽物资上市流通股票,你公司准备长期持有辽物资股票等情况,同意豁免你公司由于本次受让后累计持有辽物资35%的股份而应履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今后你公司若增持辽物资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按现有规定对辽物资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你公司的子公司和关联企业若持有辽物资上市流通股票,视同你公司持有辽物资上市流通股票,由此你公司也必须按上述要求立即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会同沈阳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和辽物资,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件》的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事项并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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