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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施工、机车修造及合资铁路机车用油供应管理办法

  第八条 工程、建筑、中车总公司,非授权管理的合资铁路及铁路局物资主管部门应根据物资总公司下达的年度计划,于季度开始前60天分月份、品种、标号、数量及到站、收货人向物资总公司提报季度用油明细计划(见附表4)。物资总公司根据国家配置资源按照优化配置原则合理安排资源,于季度开始前20天将资源配置单送达相应单位的物资主管部门。
  第九条 各用油单位要严格执行物资总公司下达的配置计划,需要临时追加或调整配置计划时,应按计划提报渠道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及时向物资总公司提出,由物资总公司酌情调整。

第三章 供应组织

  第十条 物资总公司负责对铁路其它专项用油的供应组织。物资总公司所属物资办事处(以下简称物资办事处)负责资源衔接和具体供应工作。
  第十一条 物资办事处根据物资总公司下达的季度配置计划,在月度开始前20天与用油单位确认月度供应计划。
  第十二条 由炼厂发运的,物资办事处按照当月供应计划组织装车,并做好发运后的在途跟踪,确保按期供应。对用油地点远离铁路沿线的,物资总公司就近组织资源,当地物资办事处负责具体衔接和供应。
  第十三条 各用油单位应做好油品的接卸工作,在供应过程中出现数量或质量异议时,应在货到三日内通知供应物资办事处,供应物资办事处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

第四章 供应价格与结算

  第十四条 铁路其它专项用油的供应价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供应铁路的标准,物资总公司按部规定收取管理费。各用油单位内部供应环节的收费标准,由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自行确定。各机车车辆修造厂出厂加装油,按工厂平均综合到货价加管理费与接车局结算,管理费比照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用油单位要强化铁路专项用油资金的集中管理,确保及时承付。供应给建筑总公司、铁路局的施工用油及授权管理的合资铁路机车用油,由供应办事处与建筑总公司、铁路局统一结算;供应工程总公司所属单位的施工用油,由供应办事处与工程总公司指定单位结算;供应机车车辆修造用油及非授权管理的合资铁路机车用油,由供应办事处直接与使用单位结算。
  第十六条 料款结算采取托收承付或送单付款方式,用油单位接到结算单据后三个工作日内承付,逾期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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