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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河南省洛阳市上宫、虎沟、干树金矿申请减免人民银行专项贷款利息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河南省洛阳市上宫、虎沟、干树金矿
申请减免人民银行专项贷款利息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复[1999]4号 1999年1月8日)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原河南省分行《关于对河南省洛阳市上宫、虎沟、干树金矿申请减免人民银行专项贷款利息等有关问题的请示》(豫银发[1998]5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中国黄金公司河南公司兼并河南洛鑫黄金矿业司(上宫、虎沟、干树金矿)后,可以对河南洛鑫黄金矿业公司所欠人民银行专项贷款本息三年内分别实行停息挂账,停息挂账期间,不计息,不收息。因黄金专项贷款涉及的不仅是河南省和个别企业的问题,而是全国性的全行业问题,需要制定统一的政策来解决。因此,对河南洛鑫黄金矿业公司所欠人民银行专项贷款本息挂账停息的政策,需统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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