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在华工作人员所需药品进口事宜的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在
华工作人员所需药品进口事宜的函
(药管注[1999]24号)


北京市药品检验所:
  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中华人民共和国事务所来函,申请批准该团在华工作人员所需常用药品的进口。为保证JI—CA项目的顺利进行,考虑到该团预算审计程序关于其国外工作人员使用药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所协助日本国际事业团办理该团在华工作人员常用药品的进口通关事宜。所进药品仅限在华工作人员使用,不得销售。每次协助办理进口药品的名单和数量请及时告我司。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