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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广东中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等机构和个人违反期货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广东中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等机构和
个人违反期货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监罚字[1999]1号 1999年3月18日)


  广东中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广东中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肖江松、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韩长生、原福建宇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慧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广东中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及其所承包、代理的福建宇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丰公司”,已于1998年6月被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违反期货法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一)没有如实执行客户指令
  中南公司、宇丰公司在接到客户新开仓指令时,先在场内执行客户新开仓指令,然后,在没有客户平仓指令的情况下,马上将客户的新开仓予以平仓;在接到客户平仓指令时,中南公司则先行在交易所开新仓,待其新开仓指令被执行后,再执行客户的平仓指令。在北京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北商所”)绿豆709合约交易中,1997年8月20日客户在每吨5270元和5300元的价位上分别开空仓20手,客户当天未予平仓,而中南公司在没有客户平仓指令的情况下,将上述客户新开仓于当天全部平仓。中南公司在没有客户指令情况下将客户新开仓予以平仓,使得中南公司在北商所持仓量经常性小于客户持仓量。
  (二)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结果
  中南公司、宇丰公司在保证金不足或出现涨跌停板使客户交易单不能在交易所场内成交时,即按当时场内价格先行回报客户,待资金到位或停板打开后再补做交易;如果资金当天不能到位,或因价格变动达不到补做交易之要求,则放弃补做交易,致使中南公司、宇丰公司给客户的部分成交回报实际上未在交易所场内成交。1997年6月6日,中南公司给客户北商所绿豆709合约的成交回报中开空仓为868手,但该公司在北商所该合约的开空仓量仅为638手,有230手实际上未在场内成交。
  (三)违规承包期货经纪公司
  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人集团”)将中南公司违规承包给香港敦沛集团下属的广东敦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本案中涉嫌诈骗犯罪,已移送司法机关另案处理),中南公司违规承包经营宇丰公司,并且均未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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