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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收费中加倍征收和提高标准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收费中
加倍征收和提高标准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监函[1998]25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收费中加倍征收和提高标准征收有关问题请示”收悉。经商国家计委价格司同意,现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仅对排污费的征收项目和征收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征收排污费的其他政策仍沿用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
  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目前并未作修订成废除,依然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排污费的法规依据,加倍收费和提高标准收费也是该文件中具体规定的,缴纳这两项费用是排污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希望你们与地方有关物价部门加强沟通,取得地方物价部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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