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9年1月5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渝环发(1998)60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被中止或吊销排放许可证的单位,在中止或吊销排放许可证期间,仍排放污染物的,按无证排放处理,参照《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被收购或兼并后,应当按新建项目进行管理,换证时企业不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参照《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