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撤销江苏、山东、湖南、武汉融资中心的通知
(银货政[1999]13号 1999年1月28日)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济南、武汉分行: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撤销江苏省资金融通中心的请示》(南银办[1999]5号)、人民银行原山东省分行《关于撤销山东资金融通中心的请示》(鲁银发[1998]478号)、人民银行原湖南省分行《关于申请撤销湖南省融资中心(本部)的报告》(湘银函[1998]63号)、人民银行原武汉市分行《关于撤销武汉融资中心的报告》(武银发[1998]364号)收悉,经研究,批准撤销江苏省资金融通中心、山东资金融通中心、湖南省融资中心(本部)、武汉融资中心。请各分行按照银发[1998]291号、银货政[1998]152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撤销手续,并做好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