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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城市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城市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9]55号 1999年2月11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了解决部分城市信用社出现的严重支付困难,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及时处置辖区内中小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总行决定改进城市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审批权限
  (一)城市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批准和干预。
  (二)城市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审批。分行可授权中心支行批准城市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但批准单个城市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的50%。单个城市信用社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不足应缴存金额50%的(即准备金率不足4%),中心支行无权审批。不得授权县级支行批准城市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
  (三)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批准(含授权中心支行批准)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城市信用社个数超过辖内城市信用社总数50%的,须报经总行批准。
  二、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条件
  城市信用社发生严重支付困难,首先要通过大力组织存款和清收贷款及其他资金占用,辞行措支付资金来源。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仍存在严重支付困难的城市信用社,可申请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申请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按期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
  (三)新增存款和清收贷款已不能满足兑付个人储蓄存款的需要;
  (四)丧失从外部拆借资金的能力;
  (五)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仅限于兑付个人储蓄存款。
  三、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申请程序
  (一)城市信用社申请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应向开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提出申请。
  (二)申请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城市信用社,须向其开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提供以下资料:
  1.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申请书;
  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3.强化头寸管理、改善支付能力的方案和补缴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计划。
  (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接到申请后,货币信贷部门要及时审核,并会签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行长审批;对超过审批权限的动用申请,开户行要提出审查意见,报上级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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