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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
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134号 1999年3月12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规定,从1999年起“取消国产化肥指令性生产计划和统配收购计划,由化肥生产和经营企业自主购销活动”,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从1999年起不再承担国产统配化肥的收购和调拨任务。根据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的申请和有关税收规定,现对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公司对中央化肥的批发、销售、结算业务,由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自1999年1月1日起,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名单附后),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直属公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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