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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达第四批供油企业名单和数量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达第四批供油企业名单和数量的通知
(国经贸贸易[1999]184号 1999年3月18日)


上海市、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海南省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石化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及《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882号)精神,经核定,现将第四批供油计划(外商投资设备项下)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四批供油计划总量为柴油22.04万吨,相应的原油一般贸易进口指标74万吨。
  二、第四批核定的购油企业为外商投资设备项下企业。购油时,由炼厂所在地税务部门照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三、有关省、市经贸委要严格按规定核发购油凭证。此次下达的供油计划,购油凭证有效期为1999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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