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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棉花贷款收贷收息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棉花贷款收贷收息工作的通知
(农发行字[1999]22号 1999年1月27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贯彻落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下发的《关于坚决禁止赊销和违规降价销售棉花切实加强棉花贷款管理的紧急通知》(农发行字(1998)447号)精神,强化棉花信贷管理,防止收购资金流失,现就棉花贷款的收贷收息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销售陈棉的收贷收息问题
  各级行要进一步加强陈棉(陈棉是指1998棉花年度前的库存棉花,下同)销售管理工作,严格监督棉花收储企业实行保本销售的原则,禁止亏本降价销售,防止产生新的亏损挂账。
  根据棉花保本销售原则,信贷人员要对棉花收储企业的棉花销售申请报告进行认真的监督、审查,认真测算棉花销售的保本价格。棉花销售保本价格的测算必须包括棉花收购价格、收购直接费用、本次棉花销售收入中的应交税金、当期(指1年内)贷款利息、当期(指1年内)保管费用、本次棉花销售费用等。在此基础上,信贷员要进一步测算出该批棉花销售收入中应收回的贷款本息。在认真计算出销售保本价格和应收回的贷款本息后,若销售收入不足以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不得同意企业销售此批棉花。
  二、关于销售新棉的收贷收息问题
  对新棉(新棉指1998棉花年度的棉花)销售,各级行要严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认真做好棉花贷款的收贷、收息工作。新棉销售价格的测算必须包括棉花收购价格、收购直接费用、本次棉花销售收入中的应交税金、当期(指实际占用贷款的时间)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指新棉收购入库至销售期间所发生的实际保管费用,不得超过每年每担8元的标准)、本次棉花销售费用以及适当的利润等。在此基础上,信贷员要认真测算拟销售的该批新棉应收回的贷款本息。若销售收入不足以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不得同意企业销售此批新棉。若该批拟销售的新棉的中央财政价差补贴尚未到位,在测算每担新棉销售价格和应收贷款本息时,收购价格必须包括中央财政棉花收购价差补贴。
  最近,国家公布了1999棉花年度的棉花收购指导价。据各地反映,1999棉花年度收购指导价的公布对新棉销售带来很大的冲击,严重影响着新棉的保本微利销售。总行要求,各级行必须加强对新棉销售形势的分析,严格新棉销售的信贷管理,认真审查棉花销售价格,测算应收回的贷款本息,确保新棉保本微利销售,禁止发生新的亏损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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