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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财政部关于部分人民警察配发防护头盔、武装带和工作包的通知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部分人民警察配发
防护头盔、武装带和工作包的通知
(公通字[1999]7号 1999年2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安厅、局,财政厅(局):
  为使警务督察民警、交通民警在执法时有明显的识别标志,同时为保护民警的人身安全,决定为上述警种的民警配发防护头盔、武装带和工作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护头盔
  督察民警、交通民警每人配发白色防护头盔一顶,长期使用(不坏不换),调离时收回。上述警种民警配发的大檐帽(或贝蕾帽)使用年限延长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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