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行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行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行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条 经本行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本行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本行的董事、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本行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分支机构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本行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一百六十一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委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行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本行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本行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本行有无不当情事。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本行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本行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本行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本行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本行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本行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工作日为送达日期;本行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行各项公告、通知和其他需要公开披露信息通过《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报刊或其他主管机关指定传播方式发布。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本行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本行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本行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本行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七十六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行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本行合并或者分立时,本行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本行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行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本行加以明确规定。
本行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本行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本行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本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本行解散的,依法办理本行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五)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本行因有本节前条第(一)、(二)项情形而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