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本行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行根据需要,可以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本行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
(二)本行的内部人员(如本行的经理或本行雇员);
(三)与本行关联人或本行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长担任。董事会秘书是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本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不得担任本行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务,保证本行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本行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本行章程和本行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行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本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本行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本行董事会、监事会、行长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因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聘任程序及其他有关事项按《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行长
第一百二十条 本行设行长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本行设副行长若干人,副行长由行长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并聘任。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董事可受聘兼任行长、副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行长、副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法》第
57条、第
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行长。
第一百二十二条 行长每届任期三年,行长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行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本行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本行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本行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本行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行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行长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行长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行长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本行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行长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二十六条 行长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本行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二十七条 行长应制订行长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八条 行长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长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行长、副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本行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行行长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条 行长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行长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行长与本行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行行长、副行长和各级职员违反国家法规、本行章程、本行股东会议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或因营私舞弊和其他严重失职行为造成本行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