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九十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本行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本行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本行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十一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本行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本行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九十三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本行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九十四条 本行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九十五条 本行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九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本行重大收购、回购本行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七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九十八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本行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本行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本行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本行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本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零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行长提议时。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2个工作日。
如有本章第一百零五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保存。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