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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深圳发展银行注册资本及章程的批复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行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本行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九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行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持有本行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行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行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本行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本行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本行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本行30%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本行。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本行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本行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本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行章程;
  (十二)对本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本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六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八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登记本行股东。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五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五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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