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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深圳发展银行注册资本及章程的批复

  本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四条 本行及分支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经营下列各项商业银行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一)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本行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本行发行的普通股股票限于国内的法人和公众认购。购买本行股票一律用货币资金支付。本行法人股份的买卖转让按证券主管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八条 本行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本行股票在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集中托管。
  第二十条 本行的股本结构:普通股股份总额为1,551,847,092股。本行总股本由国家股124,537,422股(占8.03%),法人股355,675,236股(占22.91%),社会公众股1,071,634,434股(占69.06%)组成。
  第二十一条 每一位个人股东持有的本行普通股票,不得超过本行普通股份总额的0.5%。每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普通股股票达到9%并拟继续增持时,需向本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经批准方可超过10%。
  第二十二条 本行或本行的分支行网点(包括本行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行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经本行审议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行的股票;
  (一)为减少本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行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行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行购回本行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本行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本行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二十九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行长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其间内,定期向本行申报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
  第三十一条 持有本行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行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本行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本行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的普通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每一股份享有相同的权力、股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四条 本行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五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本行股东。
  第三十六条 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本行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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