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深圳发展银行注册资本及章程的批复
(1999年3月12日 银复[1999]54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原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请示》(深人银发[1998]575号)和《关于深圳发展银行修改章程的请示》(深人银发[1998]39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深圳发展银行注册资本由1,034,564,728元人民币增加到1,551,847,092元人民币。
二、核准修改后的《
深圳发展银行章程》。该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原《
深圳发展银行章程》同时废止。
三、请你分行通知深圳发展银行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换领《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附件:
深圳发展银行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行长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法》)和《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深圳发展银行中文全称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本行英文全称:ShenZhen Development Bank CO.,LTD.
第三条 本行系在对深圳经济特区原五家信用社改组的同时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87]深人融管字第39号文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并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7]365号文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行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本行已经依照
《公司法》《商业银行法》《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四条 本行于1987年5月9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首次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9.7万股。于1988年4月在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挂牌柜台交易。并于1991年4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本行在深圳市注册,总部设在深圳市。
本行注册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78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01
第六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51,847,092元。
第七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本行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行章程起诉本行;本行可以依据本行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行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行章程起诉本行的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本行董事长、行长、副行长以及分、支行行长、副行长必须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遵守国家有关法令和各项金融法规,自主经营各项商业银行业务,为股东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同时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十三条 本行实行总行与分行或支行两级管理。总行实行垂直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经营、行长负责的经营管理体制。总行下辖若干分、支行和分理处,全行实行统一核算、统负盈亏,对分、支行实行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