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价格司关于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临床
检验室间质量评价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计司价格函[1998]134号 1998年12月29日)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你司《关于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问题的函》(卫规财规[1998]第20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接受医疗和临床采供血机构委托,进行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的收费标准。
(一)化学部分。1.常规化学750元/每年;2.酸碱平衡及血气700元/每年;3.内分泌750元/每年;4.肿瘤标记物750元/每年;5.血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190元/每年。
(二)微生物学部分。1.需氧细菌分离、鉴定,定性药敏试验700元/每年;2.结核菌涂片、培养700元/每年。
(三)临床免疫部分。1.肝炎类770元/每年;2.免疫类660元/每年;3.病原体核酸PCR检测类790元/每年;4.传染性指标类510元/每年。
(四)血液、体注解部分。1.血常规类650元/每年;2.凝血实验650元/每年;3.尿液测定650元/每年;4.血站血红蛋白100元/每年。
(五)血液浓度600元/每年。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本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向被评价单位另外收取质控物成本费等其它任何费用。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