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1999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安排的通知
(1999年1月1日 环发[1999]74号)
江泽民总书记在1999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讲话中指出:“今年是‘一控双达标’的关键一年,要逐个地区逐个城市逐个企业地狠抓落实”;朱镕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要继续压缩纺织、煤炭、冶金、石化、建材、机电、轻工等行业过剩的生产能力,坚决淘汰那些技术落后、浪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和污染严重的小企业;”“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要限期整顿,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关闭”。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双达标”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对达标工作的认识,树立信心,加强领导,确保目标不动摇,任务不放松,期限不放宽,标准不降低。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确保2000年双达标目标的实现,1999年中部和东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业污染源达标率要达到80%以上,西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达到70%以上。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必须于1999年12月31日前实现全市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
二、各地要按照达标率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限期治理计划,逐一落实企业达标,确保今年达标率的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1999年的限期治理计划请于4月30日前报我局备案。
在具体工作时要协同综合经济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针对不同的企业进行分类指导:
1、对工艺落后、治理无望、国家明令压缩和限期淘汰的企业要及早下达关停通知;
2、对已经开始治理的企业要进一步向其明确达标期限和目标;
3、鼓励企业推行清洁生产,通过清洁生产审计,实施审计方案,在生产过程中削减废弃物排放,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4月30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已达标的重点污染企业清单和未达标的重点污染企业名单,并将公布情况于5月15日前上报我局,已公布的省市可立即上报。我局将于6月5日通报各省市的公布情况。
四、尚未上报达标方案的省市,要按照环发[1998]366号文的要求,完成达标工作方案的报批工作并于4月30日前将经政府批准的工作方案上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