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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仿制药品受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仿制药品受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药管注[1999]19号)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药政处(局):
  经研究,自1999年1月20日起,原由国家药典委员会和卫生部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承担的仿制药品(含生物制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及相关咨询事务已交由我局药品审评中心承担。目前受理申报资料的工作暂由药品审评中心负责,具体事项请与该中心直接联系。联系电话:(010)67017755转478或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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