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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喷洒等防治措施。
  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必须设置专用堆放场地,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并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监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地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整治。
  四、固定噪声排放源程的整治
  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根据不同噪声源情况,可采取减振降噪,吸声处理降噪、隔声处理降噪等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并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
  五、排放口立标要求
  排污单位经过规范化整治和建设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准》(GB15562.1-1995)(GB15562.2-1995)规定的排放口标志牌.
  排放口标志牌由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定点监制,有专用的防伪标志.
  标志牌设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监测点附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在地面设置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颜色总体协调。
  六、排放口建档要求
  各级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均需使用由国家环保总局统一负责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放口标志登记证》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
  登记证与排放口标志牌配套使用,具有防伪标志。登记证的一览表中的标志牌编号及登记卡上标志牌的编号应与标志牌子辅助标志上的编号相一致,编号形式统一规定如下:
  污水    WS-X X X X X
  废气    FQ-X X X X X 
  噪声    ZS-X X X X X 
  固体废物  GF-X X X X X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类别代号,后五位为排放口顺序编号。排放口的顺序编号数字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自行规定。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登记证的内容建立排放口管理档案,如:排污单位名称,排放口性质及编号,排放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整改意见等。
  七、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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