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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七、排放口标志牌由我发展中国实行统一监测。凡生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和登记证的厂家,应提出申请,经我局审查合格后,确定为定点生产厂,发给定点生产许可证,并在《中国环境报》上公布,并实施年审。非定点生产厂一律不得生产排放口标志牌,地方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也不得使用排法的排放口标志牌。
  八、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和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排污单位自筹,环保部门可以从环保补助资金用于污染治理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附件1: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计划表(略)

  附件2: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环境监理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本要求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放总量控制12种污染物的排放口应当首先进行整治。
  重点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放口应安装计量装置和污染治理设施记录仪,并创造条件建立微机监控网络。暂时没有安装的,在排放口的建设或整治时应预留安装位置。一般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放口可安装简单的讲师和记录装置。
  一、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排污单位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要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和采样点。
  二、废气排放口的整治
  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并便于采样监测。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标明采样点。
  三、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的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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