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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藏药、蒙药审批事宜的函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藏药、蒙药审批事宜的函复
(药管注[1999]73号)


西藏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你们关于藏药、蒙药审批事宜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中成药整顿工作已经结束,并已批准颁布中成药部颁标准和部颁藏药、蒙药、维药的国家标准。今后传统药管理将实行统一标准集中审批。藏药、蒙药、维药有关标准、仿制、新药等审批事宜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集中审批,请你区尽快将原尚未发批准文号的品种报到我局,以完善国家药品审批工作。对于民族药特点和民族地区的情况,我们在审批时将予以重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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