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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在南海海域实行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

农业部关于在南海海域实行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
(1999年3月5日 农渔发[1999]2号)


  近年,南海海域捕捞强度超过资源的再生能力,渔业资源持续衰退,主要经济鱼类大量减少,海洋渔业出现效益下滑、渔船停产、渔民收入下降等严重问题,已成为影响渔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不利因素。为保障南海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养护和合理利用南海渔业资源。根据《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和有关省、自治区以及专家、渔民的建议,经我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反复调查研究,并征求有关省、自治区渔业主管部门意见,借鉴东、黄海海域实行伏季休渔的成功经验,我部决定,自1999年起,在南海海域实行伏季休渔。
  一、休渔区域
  北纬12°以北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二、休渔时间
  每年6月1日零时起至7月31日24时止。
  三、休渔的作业类型
  所有拖网(含拖虾、拖贝)、围网及掺缯作业。
  四、休渔管理
  1.休渔期间,除持有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前往北纬12°以南的南沙海域生产的渔船外,所有拖网、围网及掺缯作业渔船一律停港、封网。有关单位不得向其供油、供水,或收购、运销、代冻、储藏渔货等。其他作业渔船不得变相从事拖网、围网或掺缯作业。
  2.休渔期间,因资源调查、科研监测等特殊原因需要进入休渔区域从事拖网、围网或掺缯作业的,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向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上报农业部批准,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核发特许捕捞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3.休渔期间,有关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的禁渔规定和幼鱼幼虾保护规定继续执行。
  4.根据管理需要,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可统一组织有关省、自治区的渔业执法力量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实行海上执法力量统一调度和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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