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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
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1999]第30号 1999年1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于1998年5月12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8年7月31日和1999年1月8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1999年1月8日起生效,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8年5月15日以国税函[1998]第301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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