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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在全国各出版社实施图书在版编目(CIP)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在全国各出版社
实施图书在版编目(CIP)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3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各出版社:
  国家标准《图书在版编目数据》(GB12451-90)已于1990年7月31日发布,要求自1991年3月1日起实施。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标准的推广工作,为全面实施积累经验,创造条件,我署决定从1993年起首先在北京地区各出版社实施。经过5年的实践和准备,已经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实施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标准的基本条件。经研究,决定将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的工作,扩大至京外各出版社及解放军所属各出版社。现将实施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自1999年4月1日起,全国各出版社发排的图书(初版新书及修订再版图书)均应向新闻出版署信息中心(原中国版本图书馆)填报“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工作单”。重印图书凡未编成并印上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的,亦应在重印前补充填报。
  二、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内容:即“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工作单”所规定的内容。每种图书均应按照“工作单”所规定的项目逐一填写,并及时报送新闻出版署信息中心。署信息中心依据“工作单”提供的有关项目内容进行数据审核、分类和主题标引,并编成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的印刷格式,返还出版社。出版社按照CIP数据印刷格式印在该种图书的主书名页背面的中部位置。
  三、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标准实施范围:一般情况下,凡是装订成册并配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图书,均应实施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标准。但是下列范围的图书不包括在内:
  1、中小学课本、教材、练习册及假期作业(不含中小学教学参考书);
  2、低幼读物(不含幼儿园教师用书及家长辅导用书);
  3、小于64开本(含)的连环画册;
  4、未装订成册的图片、画页、散页画辑、明信片、知识卡片、歌片、曲谱、字帖、地图、游览图、教学挂图、年画等;
  5、单种印行的各种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不含汇编本及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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