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口入库申报单》一式4份:其中2份用于海关存档和统计,1份用于监管库作帐和核销,1份用于“新疆棉公司”办理退税;《进口出库申报单》一式4份:其中2份用于海关存档和统计,1份用于监管库作帐和核销,1份用于加工企业加工贸易手册核销。
四、经营新疆棉进、出库的企业
(一)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办理进、出监管库海关手续的企业应限于“新疆棉公司”的总公司,或接受总公司委托,并持有委托书以总公司名义所属的分公司。
(二)按《暂行办法》规定,从监管库购买(或提取)新疆棉的加工出口企业,是经省级外经贸部门审定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出口企业(包括经营单位),并应持有海关核发加盖“以出顶进新疆棉”戳记的加工贸易手册。
(三)新疆棉加工出口企业从监管库购买(或提取)新疆棉时,免交进口货物许可证。
(四)从监管库直接办理出境的新疆棉,海关按转关运输的办法进行监管。
五、新疆棉进、出监管库的海关手续
(一)办理新疆棉入库手续时,“新疆棉公司”应填写专用《出口入库申报单》。其中“监管方式”填写“一般贸易”,“经营单位”填写“新疆棉公司”的供货企业名称及其海关注册登记编码,“发货单位”填写“新疆棉公司”及其海关编码。“新疆棉公司”还需出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有关98年度新疆棉数量、质量的商检证明。
(二)办理新疆棉出库手续时,需区别两种情况:
1.出库后直接运出境时,由“新疆棉公司”填报专用《进口出库申报单》(填制规范见文(四》。由出口企业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商品名称填写“新疆棉”,商品编码为“99520100”,计量单位是“千克”,最终目的国和运抵国按实际填写(不得填写“中国”),运输方式按运离关境的方式填写(代码不得为“0”、“1”、“7”、“8”)。
2.出库后转入加工贸易管理时,由新疆棉的加工出口企业按相应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申报的规定填写专用《进口出库申报单》,替代原加工贸易料件进口报关单。其中,“监管方式”填写“来料加工”,海关代码为“0214”;或“进料对口”,海关代码为“0615”;经营单位填写“加工企业”及其海关编码;运输工具名称栏目填写“新疆棉公司”名称及代码。”
(三)从监管库出库用于加工出口的新疆棉,海关按现行加工贸易规定实行保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