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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关于执行《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产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2月18日,实施日期:2000年2月18日)废止

海关关于执行《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3月31日)


  为保证国家关于新疆棉以出顶进重要决策的有效实施,根据《海关法》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原则和国家计委等八部委《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新疆棉以出顶进是指以新疆棉顶替进口原棉、棉纱和棉坯布加工产品出口。经营新疆棉公司限于中纺棉进出口公司、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和新疆农垦纺织五矿化工机械进出口公司三家(简称“新疆棉公司”)。海关根据新疆棉公司的申请按规定批准设立新疆棉以出顶进监管库(以下简称“监管库”)。新疆棉运入监管库以及加工出口企业从监管库购买新疆棉,均需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对用于加工出口的新疆棉按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监管库的设置和管理
  按照“相对集中和有效监管”的原则,监管库应设立在设有海关的沿海加工贸易发达地区或用进口棉花开展加工贸易集中的地区,监管库必须是独立的、封闭的,并符合海关监管规定,监管库的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三、海关专用申报单
  (一)为有效实施对以出顶进新疆棉的监管,海关对进、出监管库的新疆棉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新疆棉以出顶进出口入库申报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新疆棉以出顶进进口出库申报单》(以下分别简称《出口入库申报单》和《进口出库申报单》或简称为《申报单》),《申报单》由海关总署统一按流水号印制,各关设专人保管。
  (二)“新疆棉公司”办理进、出库手续时,向监管库所在地的直属海关主管部门领取专用《申报单》。领取《申报单》时,经办人应出示工作证及身份证,并向海关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联系地址和电话号码;领取《进口出库申报单》时,还应出示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的加工贸易批件和合同及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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