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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华科医药知识产权咨询中心”脱钩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华科医药知识产权
咨询中心”脱钩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国药管办[1999]17号)


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脱钩工作小组:
  根据中办发(1998)27号和中办发(1999)1号文件精神,我局对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华科医药知识产权咨询中心”的脱钩问题进行了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予审核。
  “华科医药知识产权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华科中心”)与我局脱钩,划归我局事业单位“中国医药国际交流中心”管理,并更名为“华科医药知识产权中心”。
  “华科中心”成立于1993年,现有职工5人。根据1992年中美签署的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我国政府对1986年—1993年间在美国获得专利的药品给予行政保护。1992年,国务院批准《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由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并于1993年1月1日起实施。为此,原国家医药管理局组建了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作为专门执行机构。随后,我国又同欧盟、日本等18个国家签订了行政保护的双边协议,对符合条件的药品给予行政保护。鉴于药品行政保护属于涉外的医药知识产权工作,其专业性、法律性、政策性强,根据国际上关于知识产权管理和我国专利局、商标局等单位的做法和实践,即通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解决有关法律问题。为此,原国家医药管理局成立了“华科医药知识产权咨询中心”,并在制定的《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指定“华科中心”为申请药品行政保护的代理机构,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对其业务进行规范指导。
  原国家医药管理局撤销后,按照国务院赋予我局的职能,药品行政保护工作为我局的重要职能之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是《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的执行机构,同时对“华科中心”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华科中心”的工作主要是对外国申请药品行政保护的有关文件进行规范、整理、翻译,涉及到与外国公司之间长期的委托合同关系,因而具有连续性,承担着一定的法律责任,同时,这些合同与我局有着对应的连带关系。因此,将“华科中心”划归我局“中国医药国际交流中心”管理,便于对其工作进行指导,有利于工作的连续性和对外保持稳定,保证药品行政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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