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局旅客列车正晚点奖罚办法
(铁劳卫[1999]31号 1999年3月8日)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局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要求,运用经济手段建立良好的旅客运输秩序,提高旅客列车正点率,维护铁路客运信誉,提高客运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跨局旅客列车。
第三条 奖罚标准
1.由局间分界口接入晚点10分钟以上的旅客列车并经交车局确认,在交出局间分界口或终到时已组织恢复正点,每列快速旅客列车按3000元、特直快旅客列车按2000元、普通旅客列车按1000元标准,奖励有关铁路局。
2.造成责任始发晚点的旅客列车,晚点5分钟以下(含5分钟)的旅客列车,每列按200元罚责任铁路局;晚点5分钟以上、10分钟以下(含10分钟)的旅客列车,每列按500元罚责任铁路局。晚点10分钟以上的旅客列车,每列快速旅客列车按3000元、特直快旅客列车按2000元、普通旅客列车按1000元标准,罚责任铁路局。
3.本局管内运行或终到责任晚点(含接入晚点后在本局管内增延)的旅客列车,晚点5分钟以下(含5分钟)的旅客列车,每列按200元罚责任铁路局;晚点5分钟以上、10分钟以下(含10分钟)的旅客列车,每列按500元罚责任铁路局。晚点10分钟以上的旅客列车,每列快速旅客列车按3000元、特直快旅客列车按2000元、普通旅客列车按1000元标准,罚责任铁路局。
4.因主观原因调度指挥不当及站、车纠纷,造成分界口或终到旅客列车晚点的,每列快速旅客列车按10000元、特直快旅客列车按8000元、普通旅客列车按5000元标准,罚责任铁路局。责任不清时罚相关铁路局。
5.不执行部令,不按图定时刻、部定时刻组织运行,故意造成固定客车及临时定点跨局旅客列车晚点交接或终到,每列罚责任铁路局10000元;情节严重的,还要责成责任铁路局到部交班,并通报批评。
6.在旅客列车正晚点统计中弄虚作假的,经核实后,除按上述标准罚款外,每列再按5000元罚责任铁路局,并扣回该月全部恢复正点的奖金。
7.因责任行车事故造成旅客列车晚点时,按责任晚点处罚责任铁路局;遇有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旅客列车晚点时,可酌情减免罚款。
第四条 各铁路局于每月5日前,以固定表格形式将本局上月“局始发、分界口交出晚点客车表”和“局分界口恢复客车正点表”(见附表一、二)电传报部运输局。部以此两表为依据,在充分核实的基础上,对各铁路局实施奖罚。